歐盟REACH法規
《常見歐盟REACH法規問題》
2.REACH法令需注冊的條件為何?
Ans︰符合以下條件任一項的廠商,需進行Reach注冊:
每年于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化學物質大于1公噸以上的廠商
每年于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配制品中之化學物質大于1公噸以上的廠商
于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物品,在正常使用狀況下會意圖釋放出化學物質,該化學物質每年大于1公噸以上的廠商
每年于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聚合物(polymer)大于1公噸以上,且聚合物中所含單體 (monomer)大于2%的廠商
3.REACH法令所指的高度關注物質SVHC是什么?
Ans︰若REACH法令所管控的化學物質具有以下特性的其中一項,則可被定義為高度關注物質(SVHC)
CMR(Carcinogenic、Mutagenic and toxic for Reproduction):致癌性,誘導有機體突變之物質、具生殖毒性物質,如:、石綿
PBT(Persistent、Bioaccumulative and Toxic):持久性、生物累積性和毒性物質,如:DDT
TvPvB (very Persistent and very Bioaccumulative) :高持久性、高生物累積性
4.歐盟REACH法令的管理方式?
Ans︰
注冊:若輸入歐盟于歐盟境內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產品,在正常使用狀況下會意圖釋放出化學物質,且該化學物質每年大于1公噸以上,則需向歐盟主管機關進行注冊。
通報:自2011年6月1日起,若產品中含有某項重量百分比大于0.1%的高度關注物質(SVHC),則必須在45 天內,應免費提供足夠的安全使用信息給買家(包含消費者)。若上述該項高度關注物質輸入歐盟或于歐盟制造的總噸數每年大于 1公噸,還需向歐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。
※高度關注物質(SVHC)的名單,歐盟仍持續增加中
授權:列于法令附錄14 中的SVHC物質必須取得歐盟主管機關授權,才得使用于產品中。
限制:列于法令附錄17 中的物質,將限制該物質的濃度或禁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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